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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吗?不!这种特例对你我都有用

来源:李秘书专业写作

发生矛盾纠纷需要仲裁或诉讼时,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李秘书讲写作#今日告诉你:在这种情况下有个例外,而这种特例在关键时候对你我都有用并且有利,你知道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叫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是你提出的请求,就必须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提不出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足以证明你的主张,你的主张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我们常说法律是讲证据的,所以举证责任是解决矛盾纠纷时谁都不能回避的。

而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它是出自哪一个法律条款呢?它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而来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相关资料图)

这么既然法律有这条规定,有关证据又不在我的手中,那怎么办呢?是不是我这个官司打不成了,我这个申请仲裁也办不了了呢?不是的!

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除了“铁面无私”外,它也要讲“人性”、讲事实、讲道理,它还有同情弱者这样一种“法律援助”义务。而这种人性和特例尤其体现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也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往往原则还有例外,在举证责任方面,需要兼顾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不争的事实。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你叫劳动者去承担举证责任,这岂不是强人所难吗?

因此,在涉及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难以取得和提供,因此这时就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记住划个重点或记号: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段话有两层意意思,一是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应该由它提供,二是它不能提供你所主张的证据它还要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这一规定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你说对你我是不是很有用,也很有利?

补充一点,这个特例在法律上讲叫“举证责任倒置”。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那么,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事项有哪些?这也是重点,共有八项:

1、用人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包括除名、辞退、辞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也包括擅自离职的事实。

2、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包括劳动者入职时间。

3、用人单位工资表。

4、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处罚,且处罚已经送达的事实。

5、用人单位关于员工旷工的事实。

6、用人单位关于撤销对员工的处罚。

7、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

8、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李秘书讲写作 在这里还提示关于举证责任的另一种特例,就是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讲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两个道理:一是打官司有时并不是你所想像的那样难;二是手里没有证据有时并不影响你维 权或打官司。若同意上述观点,请在评论区打1,否则打2,欢迎你的评论,每条评论我都重视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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